目前分類:生活法律問答系列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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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債務人向銀行借款遲未還款,而後銀行為打銷呆帳,將債權讓與給資產管理公司的情形。
若資產管理公司進而以債權人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提出執行名義(如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及債權相關證明(如債權轉讓文件、通知債務人存證信函或公告等文件)供執行法院審核,債務人之財產即有遭強制執行之可能。

債務人該如何處理?

此時,債務人如果認為並無積欠債務情事,建議應先行向執行法院聲請閱覽卷宗,以瞭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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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兩公約?

「兩公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公約的簡稱,此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法典」,是最基本且最具綱領性的國際人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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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肇事逃逸』?

按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所謂肇事逃逸罪,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註1)致人死傷逃逸的情形。

肇事逃逸係指於發生車禍事故後,肇事者未下車察看情形或是處理現場,並且立即離開現場之行為。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為「致人死傷而逃逸」,因此若無人受傷或死亡,是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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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景揚 代書/地政士
 
動輒數百萬、數千萬的房屋買賣,無疑是我們生活中常見的交易類型,對多數人來說,一生或許就只買一次房,如果買到有問題的房(例如:漏水),我們可以因為有瑕疵,進而主張「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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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景揚 代書/地政士

「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之意義與區別

一、案例延伸

經上篇文章(贈與道路土地,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客戶詢問所持有公設保留地移轉稅賦問題後,延伸本篇針對「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再深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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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景揚 代書/地政士

取得債權憑證,卻無法取回債務者,該在何時認列呆帳損失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收不到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債損失,因此若非經過努力催收超過2年,還未能收回債務者,依法並無法立即認列當債損失。

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一般在取得債權憑證後,必須要視債務人是否有倒閉後逃逸、重整、破產、死亡等情事,若有以上情形而確定無法取回債務,聲請債權憑證者才得在當下即認列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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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黃景揚

一、何謂借名登記?

在判決實務上,所謂「借名登記」契約,指真正所有權人是借名人,登記名義人是出名人,雙方約定一方(借名人)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出名人)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並經他方同意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的契約。

借名登記契約之成立,側重於借名人與出名人間的高度信任關係,如果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且在原因正當的前提下,原則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並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7年台上第2445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第2445號、98年台上第76號、99年台上第1662號、100年台上第2101號及105年台上第2384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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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本文探討問題

1.土地建物設定抵押權給抵押權人後,該抵押權人可以再擔任該土地建物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嗎?
2.土地建物辦理信託登記後,受託人可以再以擔保物提供人兼抵押權人身分將同一筆土地建物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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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來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有關土地登記爭訟判例一覽,茲整理如下:


一、最高法院

1.土地法登記有絕對效力,縱使處分有無效之原因,未塗銷登記前其登記不失其效力。(50年台上字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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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一、「本票裁定」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123)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1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1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4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6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2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票據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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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20年前因母親過世而繼承了她名下的土地,因為當時3名子女都未成年,也和爸爸一起繼承,當初繼承時也沒分割,到現在還是「公同共有」的情況之下。
請問:我要如何放棄我擁有這筆土地的權利?可以拋棄所有權嗎?

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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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景揚 代書/地政士

一、何謂「普通抵押權」?

稱普通抵押權者,依民法第860條規定,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二、普通抵押權之設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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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種類:

 1.有名契約(典型契約)

2.無名契約(非典型契約)

3.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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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消滅時效」 ? 

為了保障交易安全,並尊重已發生或形成之新秩序,權利會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失去或影響其效力,而該一定期間稱為「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行使時起算。
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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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BOT ?

所謂BOT,又稱為「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英文是「Build-Operate-Transfer」,

是一種將政府規劃的公共建設工程委交給民間投資興建並營運一段時間後,再轉移給政府經營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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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來報紙媒體沸沸揚揚的頭條報導、重點新聞,

反覆多次出現地政士法修正案的正反面觀點論說,

不管地政士界公會業者、學術領域界學者,抑或各行政部會,

乃至於朝野立委,各方對於修法一案皆有利弊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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