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文|黃景揚 地政士
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的型態大致可分為「單獨所有」與「共有」二類。
而我們常聽聞不動產的「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其實都是屬於共有的範疇,
本文僅將這二種共有型態作一簡單解釋供參。
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