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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景揚 代書/地政士
取得債權憑證,卻無法取回債務者,該在何時認列呆帳損失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收不到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債損失,因此若非經過努力催收超過2年,還未能收回債務者,依法並無法立即認列當債損失。
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一般在取得債權憑證後,必須要視債務人是否有倒閉後逃逸、重整、破產、死亡等情事,若有以上情形而確定無法取回債務,聲請債權憑證者才得在當下即認列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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