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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景揚代書/地政士

本文探討重點:

1.何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登記要件為何?

3.台北市各地區實施建築管理時間
4.申請登記應備文件

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意義

所稱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指「新建」或「舊有合法」之建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之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首次登錄於登記簿並建立完整資料之登記,故又俗稱「保存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目前並無法令強制規定,故我國係採任意登記制。

在實務上,後期興建之區分所有建物大多都會於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隨即向地政機關辦理第一次登記。而早期興建完成之合法房屋,也是可以登記的,其要件如下說明。

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要件

(一)建物須合法

依法新建物或合法之舊有建物始可登記,故對於不合法之違章建築物不予受理登記。

(二)基地須已完成登記

土地是建物存在的先決條件,故土地上已有建物者,應於土地所有權完成總登記後,使得為建物所有權登記。

(三)須有基地使用權

建物起造人,須有基地之使用權方可建造建物,其使用權之來源,有所有權、地上權、典權、租賃權或使用同意書。

(四)建物產權確定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其建物之產權須確定,申請人應備妥證明文件,否則不予登記。

(五)須辦妥建物第一次測量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規定,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但在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台北市實施建築管理時間

(一) 舊市區:民國45年05月04日。
(二) 景美、木柵區:民國58年04月28日。
(三) 南港、內湖區:民國58年08月22日。
(四) 士林、北投區:民國59年07月04日。

四、申請登記應備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1)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2)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3)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之文件。
(4)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或電費憑證。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7)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8)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應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3.建物測量成果圖。

但在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

4.其他法令規定應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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