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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間紛爭不斷,遲遲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共識,我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但又沒有足夠現金繳納遺產稅,該怎麼辦?我能否以父親遺產中的存款先繳納遺產稅?
 
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遺產稅未繳清之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又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有遺囑執行人時)、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遺囑執行人時)、遺產管理人(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時),故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即為全體繼承人。
 
得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原則上,稅款之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若遺產中有存款,實質上等同現金,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故繼承人得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然而,雖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全體繼承人,各繼承人對遺產稅均負有連帶繳納義務,但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時,該如何處理?
依財政部所發布之函釋(106.12.06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說明,此時仍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何謂「實物抵繳」?
 
如果遺產稅應納稅額(含罰鍰及利息)在30萬元以上,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亦不足支付遺產稅,且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上之困難,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按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申請分期繳納(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2)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即所稱「實物抵繳」)。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可抵繳的金額如何計算?
 
被繼承人遺產中有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所規定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時,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
其抵繳金額之計算,係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計算方式如下:
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限額=依規定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x(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但也有例外情形,若屬於於民國99年1月14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或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劃設後僅因繼承移轉至被繼承人所有者,納稅義務人得以該地之全數抵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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