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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債務人向銀行借款遲未還款,而後銀行為打銷呆帳,將債權讓與給資產管理公司的情形。
若資產管理公司進而以債權人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提出執行名義(如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及債權相關證明(如債權轉讓文件、通知債務人存證信函或公告等文件)供執行法院審核,債務人之財產即有遭強制執行之可能。

債務人該如何處理?

此時,債務人如果認為並無積欠債務情事,建議應先行向執行法院聲請閱覽卷宗,以瞭解案情。
若確實對原債權銀行仍存在債務(如信用貸款、車貸、信用卡費、保證債務等)尚未清償,應儘速與債權人協商清償,並請債權人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以避免財產被法院繼續強制執行或拍賣;若確認並無積欠任何債務,或已全部清償完畢,債務人得具狀提起異議之訴並同時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程序。

如果我只是保證人,並非主債務人,該如何處理?

債務人若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故債權人應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方得聲請就一般保證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然而,若債務人為連帶保證人,即無民法第745條規定之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即有權選擇就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對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之財產同時或先後為強制執行。

債權人已同意延緩或撤回,但法院告知有併案債權人,故無法撤銷強制執行?

按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但如遇同時有多數債權人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產,延緩執行所謂須債權人同意者,係指本案聲請強制執行之所有債權人,所以延緩執行須經所有債權人即主債權人及併案債權人同意才可以延緩。至於撤回執行,也須該多數的債權人向法院具狀撤回,法院才會撤銷已為的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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