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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景揚

時常聽聞,年邁長輩在世時,都由子女親自照料,關於金錢事務也由子女打理。長輩過世後,子女為處理後事,持長輩的存摺、印鑑到銀行提款這一行為,在我們生活經驗中似乎合乎常情,但竟有人因此遭判偽造文書及詐欺之罪刑,究竟問題何在?

原來「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是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一項前段及第1151條之規定。

  • 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換句話說,在自然人過世之時起,生前全數的財產都是屬於遺產,在遺產分割之前,都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 處分被繼承人的遺產,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因此,即便長輩有在生前口頭或書面授權,甚至有將存摺、印鑑交給子女提領醫藥費、生活費或往生後喪葬費用等情形,在長輩過世後,因其權利能力消滅,授權也隨即失效。
    此時,若未經全體繼承人授權或同意,而擅自以長輩名義提款,即便提領款項是為了處理後事或償還醫藥費等債務,還是可能成立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刑法第210條)。
  • 繼承人聲請繼承存款應備文件
    綜上所述,一般而言,繼承人欲提領被繼承人存款,應備妥以下文件:
    1.銀行存摺或存單
    2.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3.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騰本
    4.全體繼承人之現在戶藉謄本
    5.全體繼承人本人身分證、印章
    6.繼承存款申請書
    7.委任人出具之繼承存款申請書、委任書及印鑑證明(繼承人無法親辦而委任他人者)
    8.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有權簽證單位簽發之海外授權(委任)書(繼承人旅居國外而委任他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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