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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個人出售預售屋,如何申報所得稅?
|視交易時間判斷申報方式
個人於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所得,屬權利移轉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但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交易日 | 110.6.30以前 | 110.7.1以後 |
取得日 | - | 105.1.1以後 |
課稅依據 | 財產交易所得稅 (所得稅法§14第1項第7類) |
房地合一所得稅 (所得稅法§4-4第2項) |
課稅方式 | 按實際成交價-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後, 計入交易日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
按實際成交價-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後, 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 |
稅率 | 5%~40%(累進稅率) | 15%~45%(按持有期間遞減) |
提醒您,個人轉售預售屋,倘有疏漏未申報所得,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可加息免罰,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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