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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景揚 代書/地政士

在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中,均有明文規定在農業用地上興建農舍的申請人應為「農民」,然而「農民」之資格應如何取得?

一、農民的定義

以往農民之認定,皆以戶籍職業欄位有無自耕農、半自耕農、佃農、雇農或農事工作者之文字登記為依據,自從農業發展條例修法放寬規定後,「農民」的定義已相對簡單,就是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人 (註解1)

二、農民身分的證明文件

可分為三類,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即為農民 (註解2)

(一)勞保局開立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 (註解3)
(二)健保署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投保證明(註解4)
(三)其他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其中(三)「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解釋函(註解5) ,時間上必須是申請日往前至少2年內的每年,且必須有以下實際農業生產佐證資料之一:

1. 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證明文件。
2. 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之證明文件(不含休耕給付)。
3. 繳售公糧稻穀之證明文件。
4. 接受農政相關補助計畫之證明文件(不含人力培訓類)。
5. 銷售自產農產品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最低額度以每0.1公頃農產品銷售每年新臺幣30,600元為基數,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之面積倍數比例調整)。
6. 農產品通過有機或產銷履歷獲優良農產品之驗證或取得產地證明標章等有效期間內之證明文件。
7. 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證明文件

三、實際情況

許多全職農夫仍然沒有農民資格。
政府雖然鼓勵青年人務農,但多數人卻因沒有土地或無法取得土地租約,不能加入農保、農(漁)會,加上取得其他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之困難,而無法申請成為農民
例如一般養蜂農民,飼養蜂箱總數必須達100箱以上(註解6) ,才得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一方面,可能需要因應新型態農業生產方式來檢討更新相關規定,另一方面,對於前揭二、(三)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證明,政府則應有更為明確的審查及認定標準,讓台灣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人,能夠更為簡便的取得農民資格。


法律辭典:

一、農業用地:

判斷標準有二(範圍使用性質(註解7)
針對範圍,須為非都市土地或在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
而使用性質,指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屬於農業用地,將作為之後農地變更使用、農業生產輔導、土地增值稅、遺產稅及贈與稅優惠等的準據。

二、農舍: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要求,農舍須經過一定的程序,方得興建,相關細節規定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須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興建,且其「使用執照」或「建物登記謄本」之「用途」登載為農舍者。

本文註解:

1.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2.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之1:「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3.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

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三類: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第1目)。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第2目)。」

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解釋函(2015/10/21)。

6.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3目規定養蜂農民飼養蜂箱總數,須「達一百箱以上,且依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以下簡稱養蜂申報作業程序),申報從事養蜂工作者。但申報有案未滿二年之青年養蜂農民,得僅持有飼養蜂箱達五十箱以上。」

7.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

本文延伸:農舍興建申請人資格
本文延伸:「耕地分割限制」、「耕地」、「農業用地」
本文延伸:耕地出售-優先購買權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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