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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媒體報導,立法院於2014年1月3日三讀通過修正地政士法,

未來地政士登陸實價有錯誤,若經檢舉或糾正,只要在15日期限之內修正資訊就不會受罰。

但內政部等行政部門以及外界人士也因此擔憂這項修法將使得實價登錄制度門戶洞開,

政府建立透明房價制度的原意恐大打折扣,變成「虛價登錄」並有圖利特定群眾之嫌。

     對此,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這項修法確實對於實價登錄制度造成困擾,

應將登陸修正期限由15天縮短為7天,並應訂出錯誤登陸之罰則,

讓蓄意錯誤登錄的地政士受罰,且最重應以除名處分。

李鴻源也表示,內政部也會請各縣市政府加強稽查,希望落實實價登錄的目的。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理事長張義權說,在政府推動實價登錄之後,

其實地政機關對於市場價格都已經有一定的掌握度,如果沒有確實登錄,將很難通過審核。

而且地政士只要更正登錄2次就會被移送到地方的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處理,最重可依地政士法,

處以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之處分。

  他認為沒有地政士會為了賺一點小錢,「吃飽沒事」,幫忙造假。

張義權理事長說,目前地政士較常見的登錄錯誤,

主要是在內容部份而非價格,通常是幾房幾廳或是車位形式登記錯誤,

價格登錄錯誤的情況非常少。張義權並說,報稅報錯都能夠更正,

如果是幫忙代辦的地政士登錄錯誤卻沒有修正機會,其實並不合理。

 

也有地政士表示,房屋買賣由房仲業者成交,其中佣金也是房仲在收取,

地政士只是負責辦理過戶登記,但實價登錄重擔卻落在地政士的身上,

不少資訊錯誤源頭來自於房仲業者甚至是買賣雙方,

若只罰登錄房價的地政士未免有點不太公平,

今日地政士法修法後終於得以鬆一口氣。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林旺根表示,

地政士法修法通過後,至少地政士可以有緩衝期間,

不用擔心登第錯誤就立即受罰。而且地政士也有工作道德與倫理的規範,

若真有造假房價問題,公會一定贊成處罰地政士,

甚至是終身不得執行業務等重罰。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李同榮也指出,

地政三法本來就要求由地政士申報實價登錄,

政府應該考慮直接重新修正地政三法,要求買方直接負責,

如此就不會有業者炒高房價的嫌疑,地政士也不會因此落入「中間人」的窘境,一勞永逸。

 

提案立委之一的民進黨立委陳其邁表示,

相關議題在委員會中已經討論過,內政部也同意修法。

陳其邁強調,實價登錄的問題與「地政士法」並沒有直接關聯,

而是應該在「平均地權條例」中修正。

陳其邁說:

「實價實報還是虛報應該是在平均地權條例中修正,

這跟地政司執行業務無關,就好像你跟屋主合意說原來1坪新台幣50萬,

你報45萬,這就是屋主跟買方的合意阿,地政士他也沒辦法去查核這買賣到底真實情況如何。」

 

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江啟臣也表示,

「地政士法」修正並非烏龍修法,房地產所有人應有提供正確價格的責任,

協助登錄的代理人也應該有更正免受罰的平等權利。

江啟臣說:

「今天你實價、虛價甘地正式什麼事情?他只是中間代理人而已,

他難道因為報虛價獲得什麼好處嗎?如果今天因為報虛價護得好處,

那也是權利人授權去虛報的。所以我覺得行政部門不應該把自己的責任怪到修法來,

是行政不們自己執行實價登錄時不負責任,沒有稽查清楚。」

江啟臣並強調:行政部門應完備細則、負起稽查責任,而非把問題都丟給中間的代理人。

 

 

現行地政士法規定:

地政士法 第26條之1 規定:

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申報受理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二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地政士法 第51條之1 規定: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2014.1.17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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