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條件限制|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就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實物(包含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款。
|價值認定|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關於每股價值計算抵繳稅額之股數之方式如下:
一、如果申請抵繳日的股票收盤價,比死亡日股價高時,以該股票之核定每股遺產價值計算欲抵繳稅額之股數。
二、如果申請抵繳日之股票收盤價,比死亡日股價低時,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股票核定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而股票抵繳之單價,以核課遺產稅之價值(即死亡日之收盤價)計算之。
|舉例說明|
老揚死亡後,小揚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為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500萬元。
因老揚未遺留現金或存款,亦無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現金或存款等情形,小揚申請以老揚所遺上市之A公司股票20,000股抵繳稅款,其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將視A公司股票於申請抵繳日較死亡日之收盤價高低而定:
一、漲價股,全額抵
假設老揚死亡日之股票收盤價為100元,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為每股120元,可申請以遺產中該股票20,000股之核定遺產價值抵繳遺產稅200萬元(計算式:20,000股X100元)。
二、跌價股,比例抵
假設老揚死亡日之股票收盤價為100元,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為每股80元,該股票得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20萬元(計算式:本稅500萬元×A公司股票核定遺產價值200萬元/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元),並以死亡日收盤價換算可申請抵繳股數為2,000股(抵繳稅額20萬元/死亡日每股單價100元)。
|注意事項|
1.申請實物抵繳時,如果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2.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公司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或上櫃股票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但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繼承開始日前一個月內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各日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估定之。
3.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如屬平日有帳務紀錄並辦理年度結算申報之投資之獨資、合夥商號的投資也是這樣處理,如果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以登記資本額估算。
延伸閱讀:何謂實物抵繳?如何申請?有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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