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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一、「本票裁定」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123)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1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1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4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6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2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票據法§22)

然而,借款於民法上之時效為15年,即使取得之本票已超過3年之時效,還是可以以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處理,該票據還是能證明借貸關係並加以強制執行,惟礙於訴訟曠日廢時,一般而言還是建議債權人在時效內聲請法院核發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及早行使權利以確保債權。

 

二、「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債務人如果未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此種請求方法即為「支付命令」,其程序較一般訴訟來得簡便又迅速。

一般而言,因聲請支付命令之聲請人及相對人雙方均不須到院開庭。參民事訴訟法第512條:「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支付命令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聲請人若備有支付命令裁定書及其確定證明書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加以查封並拍賣債務人之財產。

修法前:

民國104年66月法令修正前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其效力包含了既判力與執行力。
既判力讓債務人不可以在就同一個案件要求法院重新審判;執行力則讓債權人得以利用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修法後:

但104年6月修正後改為: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意即支付命令不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了,但仍得為執行名義,仍然得以之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 

 

新法下的支付命令,仍然具有執行力,債權人還是可以拿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

但因為新法下的支付命令確定後不再具有既判力,這使得債務人可以再另外向法院請求就同一個案件再為審判,也就是債務人可以再另外開啟一個新的訴訟程序,要求法院依照雙方的舉證來判斷是否真的有此一債務存在。

支付命令的新法雖然要求債權人須向法院釋明其債權之請求事實原因及依據,使法院形成大致相信其債權存在之心證程度,但法院就支付命令審查的標準仍與一般民事訴訟審判程序不同,在較快速且簡便的支付命令制度下,仍然有可能對無負擔債務之人誤發支付命令,是以我們若收到法院公文,仍然務必要拆開細讀,如有疑問務必向專業律師或相關扶助單位請求協助。

 

三、「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之程序,從執行開始到執行終結,其間會遇到種種情況,例如執行的調查、執行的登記、特殊情況下聲請延緩、聲請停止執行、聲請撤銷執行等,強制執行法對此設有大部分的規定。

執行之開始,乃由債權人以書狀向執行法院提出而發動,但程序開始後,法院就應依職權按法定程序進行至終結為止。

金錢債權之執行和非金錢債權之執行固然有不同執行方法;即使同為金錢債權之執行,對於動產之執行和對於不動產之執行也不盡相同。

實務上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提出聲請狀:

強制執行法第4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之規定,聲請狀內容應記載: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執行名義的名稱。
3.執行的標的物。
4.聲請執行的理由。

(二)附具證明文件:

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之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例如: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公證書、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

(三)繳納執行費:

執行標的物之拍賣金額,未滿5000元者,免徵執行費,5000元以上者,則以8/1000計算。

(四)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法第7條規定:「強制執行向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為地之法院為之;其不再同一法院者,得向其中一法院為之。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債權人應依此規定,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注意事項:

強制執行最大的困難,在於如何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若無法查得債務人財產,或是遇債務人惡意脫產,則曠日費時取得之執行名義將難以發揮功效。為此,實務上大多於取得執行名義後,依法向國稅局付費查詢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或另行委託徵信社辦理,待查得債務人財產後,再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執行,以求順利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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