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r 06 Wed 2019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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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禮代書-營業資訊
- Apr 25 Mon 2022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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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股票抵繳遺產稅嗎?價值如何認定?

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條件限制|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就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實物(包含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款。
|價值認定|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關於每股價值計算抵繳稅額之股數之方式如下:
- Apr 23 Sat 2022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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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可以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嗎?

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養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與婚生子女同樣都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當養父母過世時,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樣具有繼承人資格,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但值得留意的是,養子女可以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嗎?
原則上,子女被收養後,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是「不可以」繼承本生父母遺產的。
民法第1077條第二項前段:「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 Nov 14 Sun 2021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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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實物抵繳?如何申請?有何限制?

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黃景揚
|何謂實物抵繳?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30條第4項前段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故倘繼承人一次繳清遺產稅有困難,而向國稅局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指中華民國境內計入遺產總額並經課徵遺產稅之遺產),或以其他易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抵繳應納稅額,便稱之為「實物抵繳」。
- Oct 18 Mon 2021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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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如何申報所得稅?

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個人出售預售屋,如何申報所得稅?
|視交易時間判斷申報方式
個人於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所得,屬權利移轉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但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 Oct 21 Wed 202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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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遺產稅?何謂「實物抵繳」?

- Oct 21 Wed 2020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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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強制執行,但我不認識債權人,該怎麼辦?

常有債務人向銀行借款遲未還款,而後銀行為打銷呆帳,將債權讓與給資產管理公司的情形。
若資產管理公司進而以債權人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提出執行名義(如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及債權相關證明(如債權轉讓文件、通知債務人存證信函或公告等文件)供執行法院審核,債務人之財產即有遭強制執行之可能。
債務人該如何處理?
此時,債務人如果認為並無積欠債務情事,建議應先行向執行法院聲請閱覽卷宗,以瞭解案情。
- Sep 27 Sun 2020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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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提領存款辦理後事,竟然觸法?

文|黃景揚
時常聽聞,年邁長輩在世時,都由子女親自照料,關於金錢事務也由子女打理。長輩過世後,子女為處理後事,持長輩的存摺、印鑑到銀行提款這一行為,在我們生活經驗中似乎合乎常情,但竟有人因此遭判偽造文書及詐欺之罪刑,究竟問題何在?
原來「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是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一項前段及第1151條之規定。
- 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換句話說,在自然人過世之時起,生前全數的財產都是屬於遺產,在遺產分割之前,都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 Apr 17 Wed 2019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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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及公證遺囑的法定作成方式

文|黃景揚 地政士
遺囑可以分成「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五種,其詳細說明,請參閱「何謂遺囑」、「遺囑的種類」、「遺囑繼承」之運用
本文僅就較常運用之「代筆遺囑」及「公證遺囑」之作成方式,加以探討。
在立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即發生效力,但往往繼承人間,就立遺囑人之真意及遺囑真實性會有許多爭執。故司法實務採嚴格形式要求,以確保遺囑之正確。
一、代筆遺囑之法定作成方式
- Apr 16 Tue 2019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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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屋要課徵房屋稅嗎?

【問題】
近日有朋友詢問,簡單設置一個貨櫃屋,是否要繳房屋稅?
【解答】
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而「房屋」,則定義於房屋稅條例第2條,係指固定在土地上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的建築物。
- Apr 16 Tue 2019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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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兩公約」?

一、什麼是兩公約?
「兩公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公約的簡稱,此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法典」,是最基本且最具綱領性的國際人權規範。
二、為什麼會有兩公約?
聯合國為了落實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並對締約國賦予法律拘束力,在1966年12月16日決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藉此要求締約國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方面的基本人權應有適當的保護與尊重措施。
三、兩公約於台灣的批准歷程?
- Apr 15 Mon 2019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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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肇事逃逸」?有何罰則?

一、什麼是『肇事逃逸』?
按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所謂肇事逃逸罪,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註1)有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
肇事逃逸係指於發生車禍事故後,肇事者未下車察看情形或是處理現場,並且立即離開現場之行為。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為「致人死傷而逃逸」,因此若無人受傷或死亡,是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的。
簡單來說,發生車禍事故,導致他人受傷,駕駛人卻沒有留在現場,都可能算是肇事逃逸。
二、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