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兩公約?

「兩公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公約的簡稱,此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法典」,是最基本且最具綱領性的國際人權規範。

 

二、為什麼會有兩公約?

聯合國為了落實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並對締約國賦予法律拘束力,在1966年12月16日決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藉此要求締約國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方面的基本人權應有適當的保護與尊重措施。

 

三、兩公約於台灣的批准歷程?

中華民國在1967年10月5日就已由當時駐聯合國代表在兩公約上簽字,並同時簽署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任擇議定書」。但中華民國在1971年10月25日失去代表權後,因國際與國內情勢影響,遲遲未能完成國內批准程序。

 

四、批准兩公約的一般程序?

一個國家要成為某一國際人權公約的締結國,通常要經歷三個程序。依序是「簽署」(signature)、「批准」(ratification)及「存放」(deposit)。但如果是在公約生效之後才參與公約書,則循「加入」程序為之,而沒有上述簽署之程序。
依憲法和法律完成批准後,台灣則面臨了要如何進行「存放」程序的問題。將批准書依公約規定向聯合國秘書處完成存放程序,便是正式向國際社會表示台灣承諾受公約拘束之意思,使台灣成為該兩公約的締約國。
但兩公約均規定,必須是聯合國會員國或符合公約所定要件的國家,才能批准或加入,而台灣目前尚未符合兩公約規定的締約國要件,加上台灣所處國際情勢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阻撓,實際上很難完成存放程序,事實上在送聯合國存放時就已被退回。
對於未完成存放程序之條約或公約,在國際法上未對台灣發生拘束力時,在國內法上是否有法律效力?這是台灣獨有的問題,其答案並不明確。

 

五、兩公約在台灣的效力?

在人權團體歷時多年的推動下,行政院終於將兩項國際公約送請立法院審議,而經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三讀通過批准兩公約,並另外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即兩公約施行法)共9條,明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並依施行法的授權,決定以同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為兩公約施行法的施行日,從此,兩公約的內容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台灣的人權保障也正式開始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而行。

 

六、兩公約的內容?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共53條,內容主要闡明的實體規範有限制死刑之科處及執行、禁止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處遇或刑罰、禁止奴隸制度或強制勞動、人身自由與安全及逮捕程序、遷徙和選擇住居所自由等權利,並明文規定人民不分性別、種族、社會階級等,一律平等享有宗教、結社、言論、參政等自由。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共31條,其實體規範在於要求締約國應保障人民工作權、受教育參與文化生活、對家庭之保障及援助、享受科學進步及免費的義務初等教育等權利,並提供適當的兒童及青少年保護及公平糧食分配等,藉由國家權力的介入以提升人民在經濟、社會、文化方面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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