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景揚 代書/地政士
 
依照現行規定,只要是自然人都可以取得農業用地(註解1),那麼是不是只要取得農業用地,就可以興建農舍呢? 
 
一、必須要有農民資格
申請興建農舍的申請人,必須具有農民資格(註解2)
二、其他限制條件
除了必須具有農民資格外,還有其他限制規定,且以民國89年1月26日為界分別探討:
(一)在民國89年1月26日「前」取得的農業用地,申請人必須名下無自用農舍,並且為該農業用地的所有權人,而該農業用地也要確實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註解3)
(二)在民國89年1月26日「後」取得地農業用地,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並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註解4)
1. 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
2. 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皆必須滿2年。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的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2年的限制。
3. 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4.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5.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的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的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法律辭典:
一、農民資格:
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或未具有前述二者保險身份,而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符合資格者。
二、供農業使用:
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註解5)
三、集村農舍:
為配合農業經營整體規劃,以分幢分棟方式,由20位以上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筆或數筆相毗連之農業用地興建20棟以上農舍,或於離島地區由10位以上農民提出申請10棟以上農舍稱之(註解6)
四、公頃:
為面積的公制單位。相當於10000平方公尺或3025坪。
五、離島地區: 
係指與台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註解7)
本文註解:
1.土地法第30條有關「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之規定,已於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刪除。故農地之承受人如為自然人,已無任何限制。
2.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3條。
3.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依本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前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
5.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2款。
6.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1條。
7.離島建設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台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本文延伸:如何取得農民資格?
本文延伸:「耕地分割限制」、「耕地」、「農業用地」
本文延伸:耕地出售-優先購買權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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