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黃景揚 

父債一定要子還嗎?聽說現在已經全面改成法定限定繼承責任,所以我父親留下的債務,我就算沒有辦拋棄繼承也不用還囉!」
許多人都有類似的疑問,為了釐清這個不美麗的誤會,以下將會探討幾個重點:

一、現行的繼承制度
二、「全面限定繼承」不美麗的誤會
三、「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常見的問題

相關文章連結:「共有物分割分法與裁判分割態樣」

一、現行的繼承制度

繼承制度原有「拋棄繼承」、「概括繼承」、「限定繼承」三種。顧名思義「拋棄繼承」就是拋棄一切繼承的權利與義務;「概括繼承」則是全面承受被繼承人的全部權利義務;而「限定繼承」則是以繼承的財產為限,對繼承的債務負責任。

民國98年民法繼承編修正部分條文後,才全面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則,相較於民國96年修法,只讓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的差異,前者受惠對象擴及中華民國全體國民,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父母所留債務,不分成年與否,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註1】

故就現行規定而言,「原則上」父母所留下的債務,繼承人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

二、「全面限定繼承」不美麗的誤會

聽起來似乎很簡單,有拿到遺產才需要對債務清償,而且也不用再拿自己原有的財產來還,還有什麼好擔心的呢?

其實並不是這樣!多朋友誤認為從現在開始,不管父母有沒有負債都不需要辦理拋棄繼承,也不會再有任何債務清償的責任,而犧牲了拋棄繼承3個月的聲請期限,等到未來風平浪靜的某一天突然收到債權人或法院來函的法律文件,才知道原來這是非常不美麗的誤會,甚至有人還歷經重重訴訟程序,拿到敗訴判決被強制執行後,才納悶詢問:「怎麼會這麼嚴重?不是說現在全面限定繼承,為什麼爸媽的債權人還可以對我強制執行?」

到底為什麼產生這樣的認知差異?只能說,我們的修法初衷雖是要保護善良的繼承人,但斷章取義的解讀以及網路上形形色色的文章,反而讓人錯失保障自己權利的機會

三、「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常見的問題

  (一)、哪些人需要拋棄繼承?

法定繼承人才需要拋棄繼承。而法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其餘依下列順序定之:【註2】

1.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後順位的繼承人,必須待前順位的繼承人先拋棄繼承,後順位繼承人才需要拋棄繼承,所以後順位的人不要急著去拋棄繼承,萬一辦理時前順位還沒拋棄,該拋棄繼承之聲請是無效的!

  (二)、可以預先拋棄繼承嗎?

繼承,是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的,所以在被繼承人過世前,因為繼承的權利還沒有發生,當然無法預先拋棄繼承。

特別是許多早期出嫁的女兒,如果曾經在被繼承人生前被要求簽立拋棄繼承的切結書,就認為自己與娘家的遺產或債務已經沒有關係了,多年後發現被繼承人的遺產不足清償債務,被債權人找上門求償才知道原來當初的拋棄是無效的,豈非欲哭無淚又得不償失?

  (三)、如何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須在知悉可以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註3】,而且,要同時以書面通知因為你的拋棄而可以繼承的繼承人。

一般來說,如果要拋棄繼承,我們建議最好是同一順位的繼承人一起辦理拋棄繼承,共同簽立於同一份聲請狀內即可。

但往往年長的被繼承人,都是瓜瓞綿綿多子多孫多福氣,繼承人非常多,彼此間萬一有個新仇舊恨信任感不足,不放心委託或交付相關文件給彼此,只能分開辦理時,要提醒您,必須以書面通知因為自己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之人,避免下一順位繼承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承龐大債務,才能落實限定繼承清償債務的責任。

至於書面通知的證明,可透過讓繼承人簽名或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處理。如果有部分繼承人不知去向,也可以記載「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之方式辦理。

  (四)、有必要聲請拋棄繼承嗎?

如果於繼承開始時就清楚知道被繼承人負有龐大債務,且負債大於正資產,一般會建議辦理拋棄繼承。

雖然民法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過當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對繼承人提起清償債務的訴訟,債權人還是可能取得勝訴判決,判決雖註明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當債權人對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如果執行到繼承人本身的財產,縱使繼承人得異議,但跑完這些程序曠日廢時,也不知道還會有多少來路不明的債權人跑出來,法律文件接不完,不如一開始就辦理拋棄繼承,一勞永逸。

 (五)、拋棄繼承後還可以反悔撤銷嗎?

原則上,繼承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就不能再繼承財產,依法也不得撤銷。【註4】

但如果可以舉證當時拋棄繼承是在被脅迫或詐欺的情況下所為,也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意思表示的。

如果並未被詐欺或脅迫,且聲請拋棄繼承的內容或行為都沒有錯誤,只是因為不知道有其他遺產,則是屬於拋棄的動機錯誤,依法不得撤銷。

 (六)、不會因為辦理拋棄繼承而喪失的權利

辦理拋棄繼承後,也並非一切權利都會喪失。

實際上還是有些權利不會因為辦理拋棄繼承而喪失,例如:

1.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遺屬補償金請求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
2.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7條)。
3.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的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勞動基準法第59條)。

  (七)、若選擇限定繼承,需要做什麼事?

假設不知道遺產是正值還是負值,決定選擇不拋棄繼承而適用法定限定責任,仍然依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陳報法院後,法院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實務上公告期間通常約6~10個月(依個案情況會有不同期間),在這一定期間內繼承人不可以對任何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償還債務

如果繼承人任意將繼承到的遺產向某些債權人為清償,因此造成其他債權人所受的損害,仍然要負清償或賠償責任,而且不以繼承人繼承到的遺產為限。

因此,許多人誤以為現在已經不用拋棄繼承或於繼承後也未依程序陳報遺產清冊,其實都很有可能會讓自己陷於需對債權人賠償的風險之中,甚至賠完這個,還有下一個,即使不知道債務的來源與數量之真實性。

禾禮地政士事務所黃景揚代書提醒,即便選擇了不拋棄繼承而適用法定限定責任,還是要在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進行遺產債務清算程序,才能確保不用拿自己的財產幫被繼承人還債。

即便未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陳報,至少也要在知悉有債權人或接收到任何相關通知後即時向法院陳報,且勿任意償還債務,將自身暴露於風險中。

  (八)、何種情況下,繼承人會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 (例外不適用之情形)

即使在法定限定繼承的制度下,如果繼承人有下列行為,還是不能主張法定的限定責任,而有可能需無限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註5】

1.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2.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3.意圖詐害被繼承人債權人的權利而為遺產的處分。

三、結論

禾禮地政士事務所提醒,如果要主張法定限定責任,請記得在知悉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應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地的法院為之)。

在開具遺產清冊之前,除了向國稅局申請財產總歸戶資料外,還要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總歸戶清冊、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被繼承人的保險狀況及保單資料,並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查詢各地帳戶存款資料,如果有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被繼承人開戶資料及持股餘額明細,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亦須向各公司股務單位索取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以全面釐清被繼承人的遺產,避免遺漏。

本文延伸->如何辦理繼承?繼承登記申辦流程

另外,為了避免遭法院認定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的情形,而喪失得主張法定限定責任的利益,也要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是否有受被繼承人贈與財產的情形,若有也要記得陳報給法院。
2. 對於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死亡保險契約而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額,也是屬於遺產的一部份,同樣也要列入遺產清冊。
3. 主張法定限定責任的繼承人仍應繳納遺產稅,應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4. 於法院清算程序終結前,切勿對任一債權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否則可能會對其他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或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5. 即便確信被繼承人生前並未欠債,於收到法院「支付命令」時,也千萬不要置之不理,應及早向法院聲明異議。

最後提醒,也不要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處分遺產(如提領存款),或未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就使用被繼承人所留下的金錢,這些常見的情況都有可能會構成侵佔、詐欺或偽造文書等等的刑事責任。

當然,若被繼承人能夠善用預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分配預先規劃好,請律師或代書辦理代筆遺囑,或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遺囑,就可以減少日後許多不必要的爭議。本文延伸->(代筆遺囑案例分享)

本文註解:
【註1】民法第1148條、第1154條
【註2】民法第1138條
【註3】民法第1174條
【註4】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563號判決
【註5】民法第1163條規定

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營業時間
平日 9:00-17:00 
聯絡電話
(02)2930-0026

地  址台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五段222號2樓
網  站|www.heliland.com.tw
Line官方

FB專頁|
【本站文章版權所有,轉載請註明作者姓名標示與出處,禁止更動內文,並請提供有效的本站超連結】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 遺產
    全站熱搜

    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