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第51之1條:
「地政士違反第26條之1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立法院於1月3日三讀通過修正地政士法一案,
讓地政士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時,有7到15天的更正緩衝期。
但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蘇榮淇表示:
「地政士要獲得這些資料,沒有配套措施去支持,
然後就硬要地政士去獲得這些資料,地政士沒有這個能力,
也不是檢察官,也沒有公權力,怎麼去調查出實際的情形。」
並於1月18日招開記者會,表示地政士只負責依照買方提供的資料登錄,
是職務代理人,賣方沒有申報義務,對於買方提供假資料並沒有相關罰則,
地政士也無從查證,卻必須冒登錄不時遭致受罰的風險,
擔任第一順位的申報代理人,制度缺乏配套也不合理,呼籲政府修法改正。
然而關於這次地政士修法,行政院有意提出覆議來翻盤,
朝野立委認為,有實價登錄義務的權利人、仲介業及地政士三方,
地政士只是「代理人」;若要重新修法,就應該以一致標準對待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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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有外界擔心地政士修法,給予地政士修改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錯誤的緩衝期,
相當於讓原本透明化實價登錄的制度門戶洞開,反而替地政士開了得以登錄不實之大門。
但是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則表示,買賣移轉案件,每一件收費不過1萬至2萬,
而登錄不實要罰3到15萬,還可以連續處罰,多數地政士不會願意冒此風險,
何況錯誤2次還要被移送懲處委員會懲處,最後可能會被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
這一次的地政士修法論點眾說紛紜,未來還會如何發展還需各界人士多方討論,
等待江宜樺院長將地政士法移請立法院覆議,同時未來也需要各地方政府加強稽查,
避免有錯誤、遺漏而遭致處罰的情形,也尚需等待內政部訂定明確罰則。
期望學者、地政士以及各政府部門能夠早日達成共識,
讓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制度能夠讓交易資訊更加公開透明化、提升公信力,
也讓我們的居住正義更向前邁進。
2014.1.20
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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