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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肇事逃逸』?

按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所謂肇事逃逸罪,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註1)致人死傷逃逸的情形。

肇事逃逸係指於發生車禍事故後,肇事者未下車察看情形或是處理現場,並且立即離開現場之行為。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為「致人死傷而逃逸」,因此若無人受傷或死亡,是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的。

簡單來說,發生車禍事故,導致他人受傷,駕駛人卻沒有留在現場,都可能算是肇事逃逸。

二、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

「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的駕駛人,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並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能即時對被害人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避免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肇事逃逸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

三、相關罰則?

除依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尚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相關規定,即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四、如何離開現場才不是逃逸?

根據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45號判決見解,事故發生時,可以找人來救護(通常是叫救護車),但駕駛人仍然應該留在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
並且要有以下的情況之一,駕駛人才可以離開:
1. 確認被害人已經獲得救護。
2. 無隱瞞而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
3. 得被害人同意。

縱使被害人已經在第一時間死亡,也沒有救治的可能,駕駛人還是應該等候檢、警等相關人員到來,確認事故或責任歸屬後,才可以離開現場。

五、結論

當我們騎車開車遇到車禍事件,有人因而受傷或死亡時(不論有無過失),請記得留在現場、聯繫警察和叫救護車,而且警察和救護車來了之後就可以離開,應等警察做完筆錄、當事人也救護完之後再離開除了請律師協助處理刑事訴訟程序外,更重要的是要即時處理現場問題,與被害人取得聯繫、商談和解可能。

六、釋字第777號大法官解釋-補充

民國88年增訂公布刑法第185條之4,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於102年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刑度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07年5月31日,大法官做出777號解釋,指出「非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不構成「肇事逃逸」,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另現行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度,因無法易科罰金,在情節輕微的個案中,有「顯然過苛」的情況,應於2年內失效。

註解:
1.所謂「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問。又所謂交通工具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法務部100年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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