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文|黃景揚 代書/地政士

贈與道路土地,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問題:

客戶陳老闆詢問,他所有的道路土地,政府尚未徵收,現在打算將該土地贈與給兒子,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解答:

  道路土地如未經需地機關取得,且未曾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者,即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於移轉(不論買賣或贈與等)該土地時,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即實為不課徵之規定)。
  故陳老闆的土地若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於移轉(不論買賣或贈與等)該時,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辦理,屆時核發之土地增值稅單稅額為零,如移轉該土地,未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辦理,會依一般土地移轉規定核算土地增值稅,即土地移轉現值總額-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原地價總額=漲價總數額,再乘上適用稅率-增繳地價稅額=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補充:

深入探討:「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之意義與區別


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營業時間
平日 9:00-17:30 
聯絡電話
(02)2930-0026

地  址台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五段222號2樓
網  站|www.heliland.com.tw
Line官方

粉絲專頁|
【本站文章版權所有,歡迎非商業性「部份」轉載(請勿全文轉載),轉載請註明作者姓名標示與出處,禁止更動內文,並請提供有效的本站超連結。】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