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父親去年3月過世,我們都已經辦好遺產繼承。但今年1月,哥哥拿出1年前的代筆遺囑,還有遺囑執行人和法院認證。」
「但我父親當時明明已經意識不清,也不記得有哪些財產。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一、何謂代筆遺囑?
所謂代筆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他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認可之遺囑。本文延伸->(代筆遺囑的好處)
 
二、代筆遺囑的法定要件?
遺囑,具有嚴格的要式性,法律性質屬於「要式行為」,須依法定的方式為之,否則依民法第73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應屬無效。而代筆遺囑的成立,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法定要件:
1.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2.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之意旨,使見證人之一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3.須代筆人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簽名。
4.須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三、常見的無效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無效之原因很多,但最常見者,不外乎以下三類:
(一)不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再由代筆之見證人當場筆記,而是由代筆之見證人預先擬好稿,再將其內容以口述複誦之方式,使遺囑人以點頭或不明確的口頭回應後簽名。
(二)見證人未全程參與而無法在場親聞其事。
(三)見證人不符法定資格。
 
四、其他案例
曾有一當事人的父母都健在,母親名下有一間房。小女兒帶母親到律師事務所,以電腦打字作成代筆遺囑(立遺囑人為母親),指定房屋由小女兒單獨繼承,然後請母親及三位見證人簽名,母親說話書寫都沒問題,但當場未宣讀講解。當事人詢問,小女兒這樣做會不會構成詐欺?這份代筆遺囑有效嗎?要另立遺囑來撤銷此份遺囑嗎?
 
然而,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3名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見證人當中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的話,可按指印代替。代筆遺囑可由代筆人書寫或起稿後打字完成,完成後必須由代筆人向遺囑人宣讀、講解,目的是讓遺囑人充分了解該遺囑意旨。
 
本案立遺囑的過程中,若沒有完成宣讀、講解等法定要式,其利害關係人便可能主張代筆遺囑有瑕疵,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因此,於立遺囑時建議全程錄音或錄影,避免日後糾紛。
 
至於當事人質疑涉嫌詐欺部分,若媽媽當時意識狀況清楚,小女兒也沒有施用詐術騙媽媽立遺囑,要構成詐欺罪實有難度。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一)施用詐術:
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因負有告知義務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例如:中古車商出售汽車,對於該車發生過重大車禍一事不向購買者告知,使購買者仍為購買。
(二)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行為人的施詐行為必須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三)處分財產:
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因而處分財產。例如:交付金錢或財物。
(四)財產損失:
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
(五)行為人必須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五、結論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若確實有意識不清,或有前述遺囑見證人未在場見聞或資格欠缺,及其他不符合法定要式的情形,不妨先蒐集相關證據,再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來解決糾紛。
此外,訴請法院確認遺囑效力雖無時效之限制,但繼承人因遺囑分配不公,而欲主張特留分扣減權或遺產回復請求權時,則有自知悉時起算2年時效之限制,應多加留意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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