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生效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台財稅字第10200551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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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黃景揚

一、何謂借名登記?

在判決實務上,所謂「借名登記」契約,指真正所有權人是借名人,登記名義人是出名人,雙方約定一方(借名人)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出名人)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並經他方同意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的契約。

借名登記契約之成立,側重於借名人與出名人間的高度信任關係,如果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且在原因正當的前提下,原則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並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7年台上第2445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第2445號、98年台上第76號、99年台上第1662號、100年台上第2101號及105年台上第2384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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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黃景揚

遺產繼承辦理流程:

1.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申請戶籍謄本
2.國稅局:查調財產、所得、違章欠稅及金融遺產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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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本文探討問題

1.土地建物設定抵押權給抵押權人後,該抵押權人可以再擔任該土地建物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嗎?
2.土地建物辦理信託登記後,受託人可以再以擔保物提供人兼抵押權人身分將同一筆土地建物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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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來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有關土地登記爭訟判例一覽,茲整理如下:


一、最高法院

1.土地法登記有絕對效力,縱使處分有無效之原因,未塗銷登記前其登記不失其效力。(50年台上字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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