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間紛爭不斷,遲遲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共識,我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但又沒有足夠現金繳納遺產稅,該怎麼辦?我能否以父親遺產中的存款先繳納遺產稅?
 
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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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債務人向銀行借款遲未還款,而後銀行為打銷呆帳,將債權讓與給資產管理公司的情形。
若資產管理公司進而以債權人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提出執行名義(如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及債權相關證明(如債權轉讓文件、通知債務人存證信函或公告等文件)供執行法院審核,債務人之財產即有遭強制執行之可能。

債務人該如何處理?

此時,債務人如果認為並無積欠債務情事,建議應先行向執行法院聲請閱覽卷宗,以瞭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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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景揚

時常聽聞,年邁長輩在世時,都由子女親自照料,關於金錢事務也由子女打理。長輩過世後,子女為處理後事,持長輩的存摺、印鑑到銀行提款這一行為,在我們生活經驗中似乎合乎常情,但竟有人因此遭判偽造文書及詐欺之罪刑,究竟問題何在?

原來「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是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一項前段及第1151條之規定。

  • 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換句話說,在自然人過世之時起,生前全數的財產都是屬於遺產,在遺產分割之前,都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 處分被繼承人的遺產,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因此,即便長輩有在生前口頭或書面授權,甚至有將存摺、印鑑交給子女提領醫藥費、生活費或往生後喪葬費用等情形,在長輩過世後,因其權利能力消滅,授權也隨即失效。
    此時,若未經全體繼承人授權或同意,而擅自以長輩名義提款,即便提領款項是為了處理後事或償還醫藥費等債務,還是可能成立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刑法第210條)。
  • 繼承人聲請繼承存款應備文件
    綜上所述,一般而言,繼承人欲提領被繼承人存款,應備妥以下文件:
    1.銀行存摺或存單
    2.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3.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騰本
    4.全體繼承人之現在戶藉謄本
    5.全體繼承人本人身分證、印章
    6.繼承存款申請書
    7.委任人出具之繼承存款申請書、委任書及印鑑證明(繼承人無法親辦而委任他人者)
    8.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有權簽證單位簽發之海外授權(委任)書(繼承人旅居國外而委任他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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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景揚 地政士

 

遺囑可以分成「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五種,其詳細說明,請參閱「何謂遺囑」、「遺囑的種類」、「遺囑繼承」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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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近日有朋友詢問,簡單設置一個貨櫃屋,是否要繳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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